中新網(wǎng)杭州5月11日電(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南軒)一年級學生午餐后在學校操場上的柵欄邊玩耍,卻被翻倒的柵欄立柱砸傷右手導致截肢,家長遂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嘉興市南湖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學校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59404.58元。
2006年出生的小云是家里的獨子,就讀于嘉興某小學。2013年10月14日,當時讀一年級的小云在學校操場東側(cè)的柵欄邊玩耍時,因同學搖晃柵欄致柵欄立柱翻倒,將其右手砸傷。后小云因傷重被截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用9812.17元。經(jīng)鑒定,小云雙手十指缺失50%;雙掌缺失30%以上,綜合評定為六級傷殘。
小云父母認為,小云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校方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但校方未能履行法定義務。同時,柵欄作為學校校園內(nèi)設施,未能達到安全使用標準,從而使小云因其他學生的危險行為而受傷致殘,因無法查明實際肇事者,校方應承擔小云受傷致殘的全部責任和相關的人身損害賠償。
由于雙方經(jīng)過多次協(xié)商仍無法達成協(xié)議,小云的父母將校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923425.17元,扣除校方墊付的1.1萬元,實際支付912425.17元。
法庭上,校方表示上述事實屬實,愿根據(jù)法院判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近日,南湖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小云未滿八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于危險的認知能力有限,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很差,學校在教育、管理時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柵欄水泥立柱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卻未對此作出安全防護措施,亦未對學生作出安全提示,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其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綜上,法院對原告的損失確定后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