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銀發(fā)旅游”市場持續(xù)升溫,老年人跟團出游的安全問題也愈發(fā)受到關注。老年群體跟團游該如何規(guī)避安全風險?
【案件回顧】
年逾六旬的江大爺與親友一同報名某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項目。行程首日晚上,導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點15分集合前往八達嶺長城,僅告知“行程順序調整”,未說明全天安排。
次日,江大爺一行凌晨出發(fā),爬長城時已顯疲憊,同行家屬勸其休息,江大爺仍堅持參與行程。當日行程原計劃僅含長城與奧林匹克公園,導游臨時在車上通知增加自費演出和天壇公園游覽。
行程第3日凌晨3點15分,團隊集合前往旅游景點。行進中江大爺逐漸落后,最終因身體不適在路邊暈倒。雖經路人與急救人員搶救,江大爺仍因呼吸心跳驟停離世,搶救記錄顯示其存在高血壓病史。
家屬認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強度安排及未盡救助義務導致悲劇,訴至法院索賠。旅游公司則辯稱,江大爺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旅游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責任認定看,江大爺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江大爺明知患有高血壓卻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體不適時仍堅持參與高強度行程,忽視自身健康風險。
而旅游公司方面,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一是未履行告知義務,旅游合同明確約定提前告知詳細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項,案涉行程均為臨時通知,新增景點更是車上才告知,剝奪了老年人選擇是否參與的權利。二是未落實健康管理,旅游合同約定需發(fā)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狀況,而旅游公司并未執(zhí)行,對高齡游客未主動詢問病史。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連續(xù)兩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點導致行程密度過大,明顯超出老年人身體承受能力。
法院最終認定,旅游公司在旅游安全評估管理方面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最終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令旅游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5萬余元。
【以案為鑒】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王磊表示,老年人參團游,務必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報名時一定要填寫真實病史,尤其是高血壓、心臟病等基礎疾病,不可因“想出游”隱瞞,這是旅游公司制定安全行程的基礎;在選擇旅游產品時,避免參與行程密集、早出晚歸的旅游項目,簽約前務必確認行程細節(jié),拒絕模糊約定。
旅途中,旅客應時刻關注身體信號,一旦出現(xiàn)疲勞、胸悶等不適立即停止活動并告知導游與家屬,高齡或體弱老人建議由家屬陪同出游。
此外,還應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行程單、繳費憑證及溝通記錄,若發(fā)生糾紛可作為維權依據(jù)。
對旅游公司而言,應當對60歲以上游客實行健康信息登記制度,主動詢問病史,對不適宜出游者明確告知風險,不可僅依賴游客主動申報;涉及老年行程規(guī)劃要更加人性化,避免凌晨集合、連續(xù)趕路等安排,每日游覽時間不應過長,景點間預留充足休息時間,高溫極寒天氣適當縮減行程;出團前書面提供詳細行程單,任何行程變動都應提前、清晰地告知游客并取得同意,避免臨時加項;在整個旅游過程中,導游應隨時關注老年人行進狀態(tài),遇身體不適立即啟動救助預案,不可僅依賴第三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