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念斌 王辰 攝
“念斌案”再起波瀾。在被判無罪后的第4個月,他于日前向福州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其各種損失共計1500余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同時,念斌還要求福州中院在主流報紙、網站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天價索賠、公開道歉,念斌的這些主張有法律依據嗎?150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會被支持嗎?
再審無罪可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所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shù)膸追N情形,其中就包括再審改判無罪且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情形?!澳畋笸抖景浮毕群蠼涍^九次開庭審理,四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在監(jiān)獄苦熬八年,最終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念斌無罪。這一紙無罪判決書便賦予了“受害人”念斌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念斌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各項損失1500余萬元,其中包括念斌被羈押2935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約59萬元;醫(yī)療費,包括后續(xù)治療費用,以及誤工費 100萬元;傷殘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約100萬元;一直奔走為念斌申冤的姐姐念建蘭的誤工費60萬元;念斌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元;以及申請賠償數(shù)額最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達1000萬元,包括念斌被四次判決死刑的精神撫慰金500萬,其父母雙親在錯案期間去世的精神撫慰金500萬。
《國家賠償法》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shù)闹饕绞绞侵Ц顿r償金,且國家賠償?shù)姆秶饕ㄈ松碜杂少r償、人身健康賠償、經濟損失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shù)葍热?。念斌所申請的國家賠償包括了以上五個方面的內容,就這一點來說,他有權提出以上種種賠償申請。
高額精神損害賠償或不能都“賠”
與念斌類似的“冤案主角”申請國家賠償?shù)南壤芏唷?/p>
湖北佘祥林“殺妻案”:含冤入獄被羈押3995天,荊門中院賠償佘祥林70萬元,且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河南趙作?!肮室鈿⑷税浮保荷糖鹬性嘿r付趙作海國家賠償金和困難補助費65萬元,且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強奸案”:二人被判無罪前已羈押3596天,浙江高院分別賠償二人110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
據統(tǒng)計,司法賠償案件的獲賠比例約33.74%,從已知的一些國家賠償案例來看,這其中不乏比念斌羈押時間久、受冤案影響更嚴重的受害人。
當然,佘祥林、趙作海之所以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為當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精神損害賠償是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后才被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此后精神損害撫慰金有逐年增高的趨勢。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這一規(guī)定看,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何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藴嗜绾未_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中具有重要作用。
精神損害是一種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失、非財產性損失。精神痛苦包括人格權受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是一種主觀的心理感受,沒有特別的學理界定,因此,也無法用金錢予以衡量。
在司法實踐中,各省市依據本省市的司法實踐制定了規(guī)范性文件,對確定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撫慰金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因此,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還未有過精神損害賠償大于其他賠償數(shù)額的先例,雖然法律層面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不等于現(xiàn)實中可以無限制要求賠償。當然,提出10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是念斌的權利,但最終的賠償數(shù)額還需要國家賠償機關依據法律和事實來確定。或許本案將開啟高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先河也未可知。
賠錢之外應有其他救濟
國家賠償體現(xiàn)的是憲法中規(guī)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之精神,本質就在于通過對遭受身體和精神痛苦的受害人進行賠償,來達到減輕其精神痛苦并給予其精神慰藉的目的。對于蒙冤者來說,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其個人以及家人身心健康都會受到很大影響,單純的經濟賠償對于蒙冤者來說只能是“稍感安慰”。然而,目前我國刑事賠償范圍不寬、標準不高,多數(shù)情況下不能對蒙冤者受損權益實現(xiàn)充分全面恢復,而對制造冤案的司法工作人員進行追責,或許對蒙冤者的心理慰藉作用更大。此外,還應當創(chuàng)新多元的救濟補償機制。很多無辜者被釋放后,出現(xiàn)焦慮、沮喪、抑郁等心理疾病,致使社會疏離、情感冷漠、缺乏積極的社會適應能力和再就業(yè)能力,既然國家賠償申請人的損害是由公權力侵權所造成的,那么國家就有責任幫助其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應當從心理疏導、工作恢復、職業(yè)技能培訓、醫(yī)療保險等多方面建立綜合救濟機制,以幫助國家賠償申請人重新融入社會。(李鯤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