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王菊 戴航)每月支付少量費用購買糧品,即可免費領養(yǎng)心儀萌寵。不少愛寵人士被寵物店的宣傳話術誘惑,落入層層消費陷阱。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寵物消費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維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判令某寵物店停止相關虛假宣傳,并公開道歉。
2024年4月,冉某注冊成立某寵物服務店,指使員工通過社交平臺及淮南某大學校園表白墻,以“免費領養(yǎng)貓狗”為噱頭廣泛散布廣告宣傳。消費者領養(yǎng)寵物時,某寵物服務店與消費者簽訂《貓/犬糧購買合同》,該合同中含有大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某寵物服務店與全國22個省份的消費者共計簽訂合同600余份,其中涉及眾多未成年人。
接到大量消費者投訴后,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由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淮南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某寵物服務店通過宣傳“免費領養(yǎng)貓狗”,實則設下消費陷阱:誘導消費者簽訂格式合同,強制要求購買18個月高價寵糧,還暗藏“未購指定寵糧需付高額違約金”“寵物死亡、丟失仍需繼續(xù)購糧”等七項“霸王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某寵物服務店通過進行“免費領養(yǎng)貓狗”的虛假宣傳,欺騙眾多不特定消費者購買貓糧或狗糧,簽訂相關購買合同,其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nèi)容的,其內(nèi)容無效。案涉合同系商家單方擬定、不可修改的格式條款,上述條款明顯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安徽省消保委主張上述條款無效,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寵物服務店停止相關虛假宣傳,確認七項條款無效,要求某寵物服務店及冉某等責任人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
被告某寵物服務店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其不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認為其格式條款已加粗加黑,盡到了提醒告知義務,無需賠禮道歉,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訴。
安徽高院認為本案二審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某寵物服務店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二是某寵物服務店是否需要賠禮道歉。
關于爭議焦點一。某寵物服務店對外宣傳免費領養(yǎng)貓狗信息,當消費者領養(yǎng)寵物時,某寵物服務店則與消費者簽訂事先擬定的《貓/犬糧購買合同》,要求消費者購買18個月貓糧或犬糧,并約定違約責任。合同相關條款雖采用了加粗加黑的標注方式,但字體均較小,而且合同大部分條款均為加粗加黑,難以起到提示作用。某寵物服務店的寵物實際上并非免費領養(yǎng),其對外宣傳內(nèi)容與實際情況明顯不一致,故一審認定其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二。某寵物服務店的行為給眾多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因受害的消費者涉及全國多個地區(qū),安徽省消保委要求某寵物服務店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國家級報刊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一審法院判令某寵物服務店等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亦無不當。
綜上,某寵物服務店提供的《貓/犬糧購買合同》中相關條款作為核心內(nèi)容,字體過小不易辨識、大部分條款均加粗加黑,難以起到提示作用,且條款內(nèi)容明顯偏向經(jīng)營者,規(guī)避其自身責任,片面加重消費者義務。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此類明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本案中某寵物服務店給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寵物經(jīng)濟的蓬勃發(fā)展,折射出社會消費需求的升級,但伴隨而來的市場亂象亟待規(guī)制。本案中,經(jīng)營者以“免費領養(yǎng)”為噱頭,實則通過格式合同給消費者設置18個月的高價購糧義務,并設計“高額違約金”“寵物死傷仍需履約”等霸王條款,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又排除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合理加重其責任,相關條款依法應屬無效。
這一判決不僅是對違法經(jīng)營者的精準追責,更明確了司法導向:經(jīng)營者需堅守誠信守法底線,切勿以“免費”“優(yōu)惠”為幌子設置消費陷阱,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消費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面對誘人宣傳要保持理性審慎,仔細審閱合同、抵制不合理捆綁,留存證據(jù)依法維權。(周瑞平 王菊 戴航)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