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了省政府下達的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任務,視完成情況激勵;
●當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濃度與上年同比有改善,視改善情況激勵;
●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視實際完成情況分檔扣收,最大扣收額為500萬元
力促地方政府治霾,既要約束,也需激勵。3月20日,省環(huán)保廳和省財政廳聯(lián)合印發(fā)《四川省環(huán)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暫行辦法》,今年起,我省對各市(州)實施環(huán)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制度,每年初都發(fā)放500萬元治霾激勵資金,年終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市(州),將分檔扣收預下達的激勵資金。
當前,各市(州)政府正積極貫徹落實“大氣十條”,開展各項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爭盡快改善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這既需措施得力,也需資金保障。為此,省環(huán)保廳和省財政廳聯(lián)合制定《四川省環(huán)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環(huán)境空氣質量目標責任制。
根據(jù)辦法,有兩種情況都給予市(州)政府空氣質量激勵資金:一是完成了省政府下達的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任務,視完成情況激勵;二是當年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濃度與上年同比有改善,視改善情況激勵。
其中,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采取“等額預分、據(jù)實考核、分檔扣收”方式處理,每年初由省財政下達各市(州)500萬元,統(tǒng)籌用于本地區(qū)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次年,由省環(huán)保廳考核各市(州)上年空氣質量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未完成任務的,視實際完成情況分檔扣收,最大扣收額為500萬元??凼召Y金,將作為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統(tǒng)一清算下達。
空氣同比改善激勵資金,也在每年初由省財政廳、省環(huán)保廳核定一定數(shù)量資金,平均下達各市(州)。次年由省環(huán)保廳、省財政廳根據(jù)考核情況,計算確定各市(州)應得的上年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諝鉀]改善的市(州),年初下達的同比改善資金全部收回;空氣有改善的市(州),按相應規(guī)則計算激勵金額,其中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三類污染物的核算權重分別為60%、20%、20% 。
空氣質量激勵資金,必須??顚S?。辦法規(guī)定,必須用于各市(州)及所屬縣(市、區(qū))(含擴權縣、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環(huán)保能力建設等,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及人員、日常公用經(jīng)費等支出。各市(州)政府應在激勵資金下達兩個月內(nèi),制定激勵資金使用方案,報省環(huán)保廳、省財政廳備案,兩廳將對激勵資金使用進行不定期檢查。
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川日報記者 劉宇男)
【鏈接】空氣質量目標任務激勵資金扣收規(guī)則
1.完成目標任務比例不足80%的,扣收500萬元;
2.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80%(含)到85%之間的,扣收400萬元;
3.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85%(含)到90%之間的,扣收300萬元;
4.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90%(含)到95%之間的,扣收200萬元;
5.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95%(含)到100%之間的,扣收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