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土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今天提交會議三次審議的《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草案)》規(guī)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治理舉措和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在征求意見時,有人建議,應當進一步完善治理驗收機制,對政府負責整治和修復的項目不能再由本級政府驗收,避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對驗收主體及程序要分出層次。為此,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國土整治和修復后,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其他整治和修復責任人完成整治和修復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向整治和修復責任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整治和修復責任人完成整改任務后,重新申請驗收。
草案還完善了“黑名單”有關條款,增加了“黑名單”的異議申訴程序和退出機制,其中規(guī)定,經(jīng)催告履行整治和修復責任而拒不履行的、拒不承擔整治和修復費用的、導致國土資源環(huán)境重大破壞的應列入不良記錄“黑名單”,并且“黑名單”應當依法予以公布。而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參與國土資源環(huán)境的開發(fā)、利用。若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有異議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由有關部門處理。且當事人履行整治和修復義務或者承擔整治和修復費用的,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或者確認,可以將其從不良記錄名單中刪除。 (記者劉常儉 實習生王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