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北京鐵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原收入審核員、今年51歲的李崇義,和北京站售票員宋恩華(另案處理)串通,編造虛假退票信息,貪污退票款140萬元。記者昨日獲悉,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崇義有期徒刑10年。
據指控,在2012年3月至5月間,李崇義任北京鐵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收入審核員,負責審核北京站退票情況。其間,李崇義同宋恩華串通,編造北京南至上海虹橋的高鐵商務座虛假退票信息855條,貪污退票款140萬余元。
李崇義在庭審中辯稱,她沒有和宋恩華串通。2012年4月,她發(fā)現了宋恩華騙取退票款的事,便找宋恩華問情況。宋恩華要求她為其隱瞞,并在2012年5月多次給其送錢。
宋恩華供述,2012年3月初,李崇義找她商量編造虛假退票信息,采用人工手段退錢。李崇義利用職務之便,審核退票報告一律通過,為其提供方便,至2012年5月,兩人騙取退票款后分贓。
北京鐵路局北京收入稽查處會計科一劉姓科長作證稱,2013年4月,稽查處在分析北京鐵路局火車票退票情況時,發(fā)現有855條虛假退票信息。這些退票信息顯示,退票時間為2012年3月至5月間,退票種類為北京南開往上海虹橋的高鐵商務座退票,均是利用手工退票程序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經核查均無對應的原票。退票經手人均為宋恩華;而該部門一楊姓主任稱,該時間段內只有李崇義1人負責北京火車站退票情況審核。
鐵路法院審理認為,李崇義作為北京鐵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收入審核員,在該案發(fā)生期間,曾審核出多名北京火車站售票員的工作失誤,均按規(guī)定通知了北京站售票車間,其卻稱發(fā)現宋恩華的退票報告有問題后向宋恩華本人詢問,沒通知北京站售票車間,且一直對宋恩華的退票報告予以通過,這與鐵路企業(yè)的規(guī)定不符。
鐵路法院認為,李崇義與宋恩華兩人一直共同犯罪。作為在國有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按國家工作人員論,故最終以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